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吴江经济开发区仪塔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朱鑫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新***和购物商城有限公司,阜新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传。
本院在执行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阜新***和购物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11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和购物商城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0元,未受偿标的额为161399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11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韩忠刚
审判员 马 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