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091号
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江经济开发区仪塔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朱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双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草庙子镇临港区台湾路威青一级公路交叉口中南漫悦湾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施建华。
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