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省固镇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393号
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仪塔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33129947。
法定代表人:朱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双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固镇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黄元南路牛市巷驿马井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63618262R。
法定代表人:李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固镇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28元,由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