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集团(以下简称双强集团),
法定代表人:汪惠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强建司)。
法定代表人:汪惠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伟,男,汉族,系商南县双强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思源,男,汉族,系商南县双强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双强集团、双强建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共同返还集资借款138158元及利息;二、由被告双强集团、双强建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共同返还入股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 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8158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将于2020年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执行款138158元的利息,双方自行给付到位。执行费2722 元由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3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进 生
审 判 员 曹 振 勇
审 判 员 何 显 空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一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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