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民初1906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5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南县粮食局,单位地址: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3016068181C。(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商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22338048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洛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45045131C。
法定代表人:任长中,系公司董事长。(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381306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3537874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1年12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居民。系商南县双强集团办公室主任。特别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2年6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农民。
原告***与被告商南县粮食局、商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商洛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诉讼,应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参加诉讼,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