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商南金丝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金丝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南金丝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