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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431号
原告:金华市叁钧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山后金村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9RH9Y8L。
法定代表人:刘瑞端,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献飞,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GTB68。
法定代表人:江定勇。
原告金华市叁钧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叁钧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华市叁钧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婉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盛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