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武汉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5550号
原告: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6区6栋1-3层45号房(8)。
法定代表人:肖鸿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原,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磨山茅屋岭318号。
法定代表人:邓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武汉市鸿远恒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芳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