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3580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国飞,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F栋12层18室。
法定代表人夏锋。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0元,财产保全费3740元,合计895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