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3580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飞,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F栋12层18室。
法定代表人夏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39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392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64392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华夏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