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16执2353号
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116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2019)苏0116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