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138号
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18714D,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3楼。
法定代表人: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荣,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溧水县永阳镇珍珠北路交通大厦。
负责人:汤世春。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95115M,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
法定代表人:陶巧良。
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本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海燕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