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138号
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18714D,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3楼。
法定代表人: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荣,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溧水县永阳镇珍珠北路交通大厦。
负责人:汤世春。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16295115M,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
法定代表人:陶巧良。
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本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海燕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