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721号
原告:南京长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组织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4712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方山街道新林村。
法定代表人:佘常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共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组织信用代码:91320100134918714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智识路26号启迪城立业园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荣,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长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连公司)诉被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路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连公司要求被告南京路桥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连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长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长连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任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