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387号
原告:***,女,1983年6月1日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男,1959年12月2日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女,1958年11月11日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章凤娇,女,2005年10月5日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章凤乐,女,2008年3月24日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章翔宇,男,2009年11月7日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3980B,住所地沭阳县台州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18714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智识路26号启迪城立业园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尔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倩,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章凤娇、章凤乐、章翔宇诉被告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南京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黄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范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