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扬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263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4263号之一
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街东。
法定代表人:朱留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乔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25-32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俊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山门口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沈柯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景松
人民陪审员  孙敬凤
人民陪审员  葛锦玉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