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5183号
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街东。
法定代表人:朱留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乔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生态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88434670B。
法定代表人:朱涛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2052J。
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润州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0209335E。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山门口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4686587722。
法定代表人:沈柯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被告镇江生态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被告镇江生态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景松
二0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