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扬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316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1民初4316号
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468726026T,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附马街东金谷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留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乔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468778248H,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铁路桥洞东)。
法定代表人:汪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404229元,管理费40050元,利息损失22331.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代为被告支付了材料款、老桥拆除费用,但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履行清偿垫付款的义务。
被告华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通过招标,取得丹阳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建设施工权,2014年8月6日与丹阳市皇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14年9月12日,原告将上述工程整体发包给被告的第九分公司,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总价2%管理费。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被告第九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要求,自购材料进行了施工。
2015年6月11日,被告第九分公司以原告项目部名义与案外人金坛市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梁板加工合同,采购价为478229元,被告第九分公司仅支付15万元,尚欠328229元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4月17日,金坛市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向原告发送律师函催要尾款178229元,原告无奈之下先行垫付了梁板款15万元;2019年3月8日,金坛市兴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再次向原告发律师函催要尾款178229元;2019年9月6日,金坛市兴通路桥公司向金坛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经(2019)苏0412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原告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178229元梁板尾款。上述事实,由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协议书、工程分包合同、加工合同、律师函、民事裁定书、电子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被告第九分公司因未完成皇塘镇后丁大桥老桥拆除工作,原告委托他人拆除,产生了老桥拆除费用76000元。此由合同、记帐凭证上、付款情况说明、付款单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还查明,涉案危桥改造工程竣工后,2019年12月17日由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002537元,此由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华德公司第九分公司实际垫付资金后有权向被告华德公司追偿,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垫付款40422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管理费,依据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的2%,计算为40050元,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自原告垫付之日起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截止2020年5月18日计算为22331.9元(利息清单附后)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垫付款404229元,支付管理费40050元,截止2020年5月18日的利息22331.9元,合计466610.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112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林 莺
人民陪审员  郭银坤
人民陪审员  张红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季燕
附1: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2:利息计算明细表:
表1.利息明细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垫付时间

(年/月/日)





垫付金额(元)





计算基数

(元)





计算期间

(年/月/日)





利息

(元)









2018.7.26





50000





50000





2018.7.26-2018.8.15





131.94









2018.8.16





100000





150000





2018.8.16-2018.12.13





2355.1









2018.12.14





76000





226000





2018.12.14-2019.8.19





7395.22









合计





 





 





 





9882.26





表2.利息明细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垫付时间

(年/月/日)





垫付金额

(元)





计算基数

(元)





计算期间

(年/月/日)





利息

(元)









 





 





22600





2019.8.20-2019.9.24





936.26









2019.9.25





100000





326000





2019.9.25-2019.11.14





1906.2









2019.11.15





78229





404229





2019.11.15-2020.5.18





8745.39









合计





 





 





 





11587.85





表3.管理费利息计算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期间

(年/月/日)





计算基数

(元)





计算天数

(年/月/日)





利息

(元)









2019.11.16-2020.5.18





40050





184





8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