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
法定代表人:郭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路198号景湖印象79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街东(金谷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留根,该工程处主任。
上诉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通知其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通知后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冷德华
审 判 员 黄 甦
审 判 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雯
书 记 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