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660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震宇,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留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成 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情艳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