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扬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2725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林,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留根,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