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邦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金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众邦暖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29民初996号
原告:河北金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永年县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封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海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无锡众邦暖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经济开发区堰畅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众邦暖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北金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强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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