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073号
申请人:江苏众邦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9827396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华清创意园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YGNN17,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众邦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众邦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菲比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