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02执2613号
***、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宁分公司、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4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宁分公司、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563.09元,并于2021年11月8日拨付申请执行人***150781.09元、收取执行费2782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余款。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04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