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财保26号
申请人:贵州冠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金石产业园大商汇石材城B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017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C座408、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7701166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5WN43。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让或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特提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提供担保,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账号01×××43)和被申请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开户行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4×××82)的银行卡存款在807054.3元限额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
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807054.3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账户01×××43与被申请人江苏佳加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4×××82的存款807054.3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4555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