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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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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6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4717726991。
法定代表人阮梅洪。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租金28000元并赔偿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994.11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994.11元,扣缴部分执行费94.11元、罚款900元后余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实际罚款9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6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啸安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