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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民初9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利民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岑,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台安镇繁荣北街51号。
负责人:李聪,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北六路以南。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辽0321民初9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艳玲
人民陪审员  杨海宏
人民陪审员  史 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