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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2民初2611号
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壮镇村。
法定代表人:于晶晶,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洪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安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义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