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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民初971号
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利民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岑,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台安镇繁荣北街51号。
负责人:李聪。
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北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艳    玲
人民陪审员 杨海宏人民陪审员史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欣    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