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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民初971号之一
原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利民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岑,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台安县繁荣北街51号。
负责人:李聪,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雷,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科员,住所地:台安县。
被告: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北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楠,系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北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艳玲
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
人民陪审员  汤振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