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民终3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杰,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利民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侃,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台安县益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承国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