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鹏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奥鹏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衍水大街3-1B栋1单元9号。

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

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9)辽05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3144.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916.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393144.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916.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义强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赛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