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鹏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奥鹏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504民初74号

原告: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衍水大街3-1B栋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继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路71-8栋1单元一层3、4、5号,二层1、2、3、4、5号。

负责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田继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380元;二、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06时3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辽E×××××中型普通货车,由东芬方向沿驶往向阳山方向,行驶至金域蓝湾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失控撞于路中护栏驶入对向车道,致原告公司护栏受损,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明山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平安财险本溪支公司辩称: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3日06时30分,被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E×××××中型普通货车,由东芬方向沿驶往向阳山方向,行驶至金域蓝湾附近路段时,因车辆失控撞于路中护栏驶入对向车道,致原告公司护栏受损。该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明山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无责任。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5380元。

另查,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本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此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辽宁**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一万五千三百八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鉴定费七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琳琳

人民陪审员  廉秀娟

人民陪审员  贾 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馥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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