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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391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十二区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326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2004年8月至2006年1月共计18个月在深圳市平通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后于2006年2月因“宝安区公路局”的改组计划,转入被告处继续上班,直至2017年3月达到60岁时退休。2017年4月,原告前往深圳市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1、原告的社会(**、医疗等)保险费从2007年7月开始交纳,至2017年3月不足15年,按规定不予办理退休手续;2、解决办法是从2017年4月开始,由个人继续缴纳社保费,直到凑够缴纳15年为止。可见,被告在原告为其工作的2006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间共17个月期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被推诿。因被告拒交社保费且拒绝赔偿违法,理应依法道歉并赔偿。被告拒交原告的上述17个月的社保费,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1999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理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6、7项等规定,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侵权,应当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9,264.93元。 被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本案案由认定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其赔偿因被告未依法为其缴纳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社会保险费而遭致的损失,根据《民事案由规定》第17条170款之规定,本案的案由应为**保险待遇纠纷。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7个月的退休金损失20,4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原告主张被告在2006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间没有为其缴纳**保险,但原告已认可被告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也认可被告从2007年7月开始为其缴交了社保费,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该种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请求17个月共计20,400元的**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不予处理。3、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其个人缴纳社保费29,952.93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也应不予处理。根据《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认识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是导致的损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处理。4、因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同时根据《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监护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待遇纠纷并不适用赔偿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故,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赔偿道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于2006年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至2007年7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2017年3月26日满60周岁退休。原告主张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不够15年,按规定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原告存在补交社会保险以及无法享有退休金损失共计49,264.93元,故主张被告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被告对此不认可,其主张根据原告诉请内容应当系**保险待遇纠纷,其中补交社会保险损失,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赔偿退休金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社会保险继续缴费补偿函、工资单、社保单等书面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金待遇损失,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而根据上述两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而本案中,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存在被告是否依法足额足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因此,在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主张**金待遇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