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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川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9912号 原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十二区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8层(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326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海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宝城三十区泰华大厦一栋1-14C(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4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白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2区公路管理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697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前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夏路光明商会大厦8-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67002297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科长。 本院审理上述三原告诉被告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川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白公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川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白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075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