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水务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99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0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水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明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水务管理中心、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