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民特259号

申请人:合肥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68947G(1-1)。

法定代表人:李厚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商城东路工商银行**信用代码913416220953839479。

法定代表人:魏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合肥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合肥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一、依法拍卖、变卖鸿业又一城23#楼102铺、202铺、302铺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8130087)的房产;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337294.9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月1日起算,以1337294.99为基数每日0.2%至付清之日为止);三、申请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561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起,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鸿业又一城铝合金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争议。201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蒙城鸿业又一城门窗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了工程价款,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前。同时约定被申请人用鸿业又一城23#楼102铺、202铺、302铺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238701.05元,并约定逾期付款甲方(被申请人)承担每天0.2%的违约金。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面积250.1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813008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17)蒙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18777号。被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止于起诉之日,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含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1337294.99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根据《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应予依法支持。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拍卖、变卖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鸿业又一城23#楼102铺、202铺、302铺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8130087)的房产,用于优先清偿合肥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337294.99元债权;

二、驳回合肥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申请费5611元,减半收取2805.5元,由蒙城县鸿业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天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