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厦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0290号
原告: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兆伟,总经理。
原告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山东稳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