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419号
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太原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265046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大德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疏港南路(海南生态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573951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大德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山川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他预交的诉讼费81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范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