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4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智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南四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金鸿。
关于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智马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智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025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1)川0191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智马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且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智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智马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支行账户3202××××8291内存款110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