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21民初877号之二
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翔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鹏 鹏
书记员 周叶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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