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25民初121号之一
旌德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皖1825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8805元,期限为1年。旌德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账户(账号为20XXX18)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旌德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6789XB)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账号为20XXX18)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 艳
审 判 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柏 嵘
书 记 员 俞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