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山金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山金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上梅林岭南工业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演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山金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核实,上诉人衡山金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已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上诉人衡山金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衡山金运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葵

审判员 周果果

审判员 黄声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一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