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60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合正逸园A栋商业南座203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96XN。
法定代表人余演权。
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石岩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园岭路D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0167G。
法定代表人王光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428838.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元XXXXX(包括厂房1栋、厂房3栋、配电房2栋、厂房4栋、厂房5栋,不动产权证证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组××工业区房产(包括厂房1栋、厂房3栋、厂房4栋、厂房5栋、厕所2栋,不动产权证证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区房产(包括厂房A、配电房、发电房、厂房B,不动产权证证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元岭居民小组房产(包括宿舍1栋、抽水房2栋,不动产权证证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刘晓丹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燕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