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北京***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民初29号
原告:北京***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1幢7-2号2层205(门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5178512W。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瑞英,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9973XQ。
法定代表人:张锡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姝,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科员。
原告北京***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瑞英、第三人液化石油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26日与原告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将被告派遣至液化石油气公司从事危运司机岗位工作,后又续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两次工伤,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液化石油气公司安排的危运司机岗位工作及其他岗位工作,液化石油气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合同期满后将其退回原告。由于原告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岗位以用工单位岗位需求安排为准,原告本身无具体工作岗位,故液化石油气公司将被告退回后,原告无法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原告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确因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释明,如劳动者坚持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请求,告知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要求。综上,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远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及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远公司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书,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及快递送达手续,证明***远公司已向***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其知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拒收。5.派遣员工退回说明,证明用工单位在派遣合同期满将***退回***远公司。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3年11月入职液化石油气公司,2014年1月1日,与其分支机构北京市京华源燃气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京华源开发中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2017年7月26日,京华源开发中心强行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予以开除并要求不能上访,之后原被告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被告工作期间从事危运司机岗位工作,既要驾驶车辆,还要负责装卸液化石油气罐,由于发生两次工伤,导致半月板切除,无法从事装卸气罐工作,但能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虽然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告是由液化石油气公司找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能否履行合同是由液化石油气公司决定,被告认为液化石油气公司不应退回。不认可原告没有具体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与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终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亦属于用人单位,也应按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下列证据:1.发票及诊断书,证明***发生第二次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满及医疗期结束后仍在继续治疗,工伤未痊愈,应继续履行合同。2.与郭斌、郑雪微信聊天记录及怀密公司安全群聊天记录,证明***向***远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远公司也与其他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关于工伤情况的确认函,证明***受工伤是因液化石油气公司相关人员操作不当导致。4.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证明***与京华源开发中心2014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受过工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人液化石油气公司述称,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京华源开发中心是第三人子公司,之所以让被告与京华源开发中心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第三人根据该通知要求注销四级单位,京华源开发中心被注销,只能让被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发生过两次工伤,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为被告安排转岗,转为押运岗,按工作内容,司机和押运工作职责都包含装卸,被告未从事押运岗工作。后被告又转岗为生产辅助,工作内容为数钢瓶及做钢瓶分拣,工作中需要在厂区来回走动,被告由于受过工伤亦不能胜任此工作。被告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5日到期,再续签劳动合同需进行评价,被告班组领导和主管副经理对其进行评价,认为其不能再从事本岗位工作,不建议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为支持其陈述意见,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证明***调整工作岗位原因。2.2018年***岗位转变说明,证明***调岗情况。3.员工评价表,证明不再与***保持用工关系的原因和结论。4.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续签通知书存根,证明***所在的怀密分公司总经理在看过员工评价表后同意不续签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远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及快递送达手续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收到该通知书,***未在户籍地居住,快递要求必须本人收,本人无法签收,快递写拒收;手机短信截图真实性认可,收到过短信;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书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人未收到;对派遣员工退回说明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签字。液化石油气公司对***远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远公司对***提交发票及诊断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与郭斌、郑雪微信聊天记录及怀密公司安全群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微信内容未显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工伤情况的确认函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液化石油气公司对***提供证据质证意见与***远公司一致。
***对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2018年***岗位转变的说明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本人签字;对员工评价表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入职时间不属实,无本人签字;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续签通知书存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远公司对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综上,对当事人均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及快递送达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书均有***远公司盖章,***仅以未收到为由否认真实性无依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2018年***岗位转变的说明、员工评价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续签通知书存根,因***认可发生工伤后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过调整,员工评价表等材料系液化石油气公司对***进行评价后做出退回决定的依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京华源开发中心(甲方)与***(乙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担任司机岗位工作。
2017年7月26日,***远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2017年7月26日生效至2019年7月25日终止。***担任外派工人岗位(工种)工作,***远公司派遣***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为液化石油气公司配送中心。2019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续订合同于2021年7月25日终止。液化石油气公司认可系将***派至其公司密云分公司工作。
后***在工作中左膝受伤,北京市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劳鉴委)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
2018年12月26日,怀密分公司出具关于***岗位转变的说明,自2018年12月26日起***由危运驾驶员岗位调整到危运押运岗位,***未到该岗位工作。同日,怀密分公司再次出具岗位转变说明,***由危运驾驶员岗位调整为生产辅助岗位。***此后从事生产辅助岗位工作,负责数钢瓶及做钢瓶分拣工作。
后***在工作中再次受伤,西城劳鉴委于2021年6月1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
2021年6月11日,液化石油气公司出具派遣员工退回说明,说明主要内容为:***作为派遣员工从事危运司机岗位工作,因工受伤后,将其岗位调整为押运员,后***再次因工受伤,将其安排到安全运营科负责供应站及院内钢瓶数量清点工作。因该职工身体原因,在今后工作中存在重大隐患,不再进行劳动合同续签,经分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将***退回***远公司。
2021年7月22日,***远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您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5日到期终止。请您于2021年7月25日前至***远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
2021年7月25日,***远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证明书内容为:本单位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于2021年7月25日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
2021年7月27日,***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远公司和液化石油气公司继续与***履行劳动合同。密云仲裁委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京密劳人仲字[2021]第1572号裁决书裁决***远公司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远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派遣员工退回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远公司与***先后订立二次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远公司称***系因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被用工单位液化石油气公司退回,因其单位并无工作岗位可以提供,故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终止劳动合同,但***远公司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故液化石油气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无依据,***远公司与***终止劳动合同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故对***远公司要求与***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北京***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明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牛亦锐
书 记 员 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