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36号
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姝,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科员。
被告:北京明信博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1幢7-2号2层205(门牌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北京市双利(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瑞英,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信博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曲明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贾贝贝
书  记  员   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