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774号
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