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7236号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被告:***。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