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527号
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
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号车辆一辆,保全价值32000元。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3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号车辆一辆,保全价值32000元。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