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91民初840号
原告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汶泉发展区南冯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705493821244T。
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