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5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窦亮。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窦亮、**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